借款时用房产和第三人混合担保到期还不了银行找谁
借款人房产与第三方担保混合,违约后银行追债找谁?法院作出判决!
湖南新邵一男子从银行贷款,
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物,
同时由一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然而到期后,
男子未能如期偿还贷款,
在银行追讨债务时,
男子与公司就还款责任先后顺序产生争议,
银行追债之路漫漫,
究竟该如何是好?
请关注本期案例解析!
2021年4月16日,何某、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何某向乙银行借款42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采用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利率按“5年期以上LPR加95基点”计算,逾期罚息则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由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何某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自有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并完成抵押登记。乙银行发放了贷款。
然而,借款到期时,何某未能如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乙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催收何某和甲公司,但未果。乙银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将何某和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对何某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何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无力偿还。虽然房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但那是他唯一的住房,应保障其居住权,不应被拍卖。甲公司则辩称,担保前,何某承诺不需承担责任,仅提高信用度以便借款,基于诚信原则,何某应履行承诺。同时,在既有债务人何某的物保和第三人人保的情况下,应先拍卖何某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定,《借款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乙银行已履行贷款发放义务,但何某违约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行为,乙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故法院支持乙银行要求何某返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诉求。
本案中,乙银行与何某、甲公司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且何某自己提供了物保,故乙银行应先就何某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若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由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同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
何某关于保障居住权的抗辩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实现该物的担保。
综上,法院判决何某返还乙银行借款本息312505.66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后续利息;若何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乙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甲公司对何某的抵押房产在清偿不足部分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判决已生效。
混合担保涉及物保和人保的结合,旨在通过多元化担保方式增强债权实现可能,降低债权人风险。
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应分三种情形考虑:
01约定优先原则
如有明确约定,债权人应按约定顺序实现债权。
02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原则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应先实现,不足部分由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本案即属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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