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一支行行长被禁业5年:受贿近百万,所在支行至少4千万贷款到期未收回
一家国有大行的支行行长的放贷权力有多大?
4月3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的一纸罚单就揭示了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下称建行城西支行)行长霍豫因为“放松信贷管理,导致信贷资金损失”,被禁业5年。
今日上午,财联社记者查询获悉,霍豫已经因为在放贷时受贿近百万已经获刑两年,且有文书显示,霍豫在担任建行城西支行时,该行至少有4千万信贷资金到期未能收回,且被挪用用于炒股。
建行支行行长受贿近百万获刑两年并遭禁业
据相关文书披露,霍豫,1969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2003年12月至2021年7月,霍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副行长、行长、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26日,霍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据有关部门认定,霍豫在任职期间多次受贿,且多和房地产企业有关。其中,2008年7月,霍豫在担任建行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结识从事民间融资借贷的陈某,后将银行信贷客户高某介绍给陈某。 此后,陈某与高某达成1500万元的民间高息借贷协议。因霍豫的职务可制约高某在建行城西支行的信贷业务,故陈某请霍豫作为借贷协议的担保人。霍豫虽未答应担保,但承诺为陈某提供帮助。2009年8月14日、11月4日,霍豫分两次收取陈某的感谢费共计10万元。
此外,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间,霍豫在担任建行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给客户经理陈某某、杨某打招呼,以人为调整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评级等方式,给该公司在支行办理的3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后该公司在支行取得7000万元的贷款。霍豫还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徐某以人为调整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评级并要求客户部经理杨某尽快审核等方式,给该公司在该支行办理的4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
事后,霍豫分别于2009年5月、2011年8月收受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的好处费共计60万元。
再比如,2008年至2013年期间,霍豫在担任建行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安排客户经理慈某、客户部经理杨某以加快申报节奏、调整申报次序等方式,给青海力盟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行办理的8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后该公司在支行共计取得贷款6100万元。
2014年7月,霍豫在西宁市一咖啡馆内收受青海力盟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的卡地亚手表一块。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表认定价格为50180元。
2022年5月6日,霍豫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202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法院一审认为,霍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霍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此后,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霍豫担任行长时,该支行至少4千万贷到期未能收回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建行城西支行开出发25万元罚单,理由也同为放松信贷管理,导致信贷资金损失。
而依据其他文书显示,霍豫担任建行城西支行行长时,该支行放出去的贷款至少有4千万到期后未能追回,以至于银行方面不得不和涉事企业对簿公堂。
据悉,2015年5月19日,建行城西支行与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下称青业石化公司)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建行城西支行向青业石化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800万元,贷款期限两年,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文书也明确指出,建行城西支行当时的法人为行长霍豫。
2015年5月19日,建行城西支行与大华公司、姜念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大华公司、姜念为青业石化公司与建行城西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建行城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向建行城西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建行城西支行于2015年5月向青业石化公司足额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800万元。
2017年4月24日合同到期前,经青业石化公司申请,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大华公司)、姜念同意,在青业石化公司偿还500万元贷款的基础上,2017年5月17日,建行城西支行为青业石化公司办理了4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调整业务,并与青业石化公司、大华公司、姜念签订了《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期限调整后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7日。建行城西支行与大华公司、姜念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但贷款到期后青业石化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据相应文书披露,大华公司在法院审理时指出,青业石化公司将案涉贷款用于股票投机行为,建行城西支行对青业石化公司违规使用贷款的行为持放任态度、怠于监管,致贷款不能收回;大华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青业石化公司应向建行城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姜念、大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