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5月1日起,商品房实行按套内面积计价宣传销售
4月30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肇庆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提出支持促进住房消费、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提振房企投资信心、促进行业提质发展等四方面21条措施,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鼓励住房“旧换新”“旧转保”
根据《若干措施》,肇庆提出鼓励住房“旧换新”“旧转保”。将全市公积金增值收益的50%以上用于支持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制定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并推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有关办法,鼓励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市民群体,将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的可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自愿申请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经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属地政府委托的机构(简称“实施部门”)参考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进行统租。申请人的全部租金收益用于新购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实施部门统租后的房屋用于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租房运营。
在优化个人购房信贷政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肇庆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不含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支持房屋“带押过户”,确保安全、便捷。落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执行按房贷基准利率更大幅度下浮政策,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落实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位于我市的自有住房并在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我市住房的,其已缴纳的售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优化增加高品质住房供应。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优化规划指标建设高品质、低密度住宅项目,对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环保节能、景观人性化、休闲系统化和生态兼容性强的项目予以政策支持。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规范、优化和公开住房公摊面积计算方式,合理适度提高得房率。从2024年5月1日起,实行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宣传销售。积极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加大装配式建筑在房地产项目中的应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带装修销售商品房,推广应用菜单式、套餐式精装房订制。
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可贷75万元
在实施阶段性购房补助。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肇庆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类),已完成契税缴纳的,按照5000元/套给予补助。农村户籍人员购买我市范围内的首套商品住房,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助2000元/套。购房者凭相关资料向属地住建部门申领购房补助,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号。购房补助所需资金由房屋交易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涉及市、区财税分成的,按分成比例各自承担,并由属地财政部门垫付,市财政部门据实归垫。
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权益方面,肇庆市将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等领域的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企业违规抵制公积金贷款购房、虚假宣传和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市直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的单身单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已婚单缴存职工提高至40万元,已婚双缴存职工提高至60万元;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的单身单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提高至25万元,已婚单缴存职工提高至35万元,已婚双缴存职工提高至50万元。在此基础上,家庭(只限夫妻)每有1个小孩(不能独立生活),可提高5万元贷款额度,最多提高15万元限额。使用父母、子女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参照已婚双缴存职工执行。
统一贷款额度计算。取消对我市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和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额度的差异化管理,贷款额度按同一公式计算。对在肇庆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年的购房者,按贷款额度公式计算,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批准贷款。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各类用工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由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加大力度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可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政府投资性项目等试行“工购房”房票结算制度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施工报建手续且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50%。
缓解企业涉房完税压力。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申请延期报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加强金融支持,建立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制度。稳定房地产贷款投放,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驻肇金融机构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抵押物置换、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信贷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摸查评估形成我市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建立健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大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力度,推动各商业银行加快对“白名单”项目授信审批。
优化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拍卖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设置。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属地政府集体决策确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出让价款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
加快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受让人已缴纳50%出让价款,且已足额缴纳总出让价款对应的契税和印花税的,可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可凭出让合同、缴款票据、完税凭证、土地交付确认书办理开发报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剩余50%的出让价款,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支付完毕,并在付清剩余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受让人逾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导致出让合同解除的,由出让人按合同约定收回土地、没收合同定金,地上建筑物归出让人所有。
适当放宽商品房规划微调审批要求。已取得规划工程许可未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规定要求,仅对户型、区内道路、配套设施位置面积、立面效果、建筑材质、绿化小品、地下停车位等不涉及邻避公共设施的调整可不再进行批前规划公示,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出让住宅用地配建不超过居住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商业规模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政府投资性项目等试行“工购房”房票结算制度。对肇庆市范围内新增或未完成结算的存量政府投资性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政府待支付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或未结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购买指定房源并凭房票结算(简称“工购房”房票结算)。
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品房。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把控增量、消化存量。积极化解存量房地产用地,按照以用为先、兼顾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市场情况,探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转型利用。引导支持国资国企和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品房。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定价调整报备的间隔时间要求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鼓励支持企业团购存量房源用作人才公寓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团购给予额外折扣优惠。一次性团购同一楼盘10套以上房屋的不受备案价格浮动比例限制。鼓励支持长租企业以购买、承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住房转为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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