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关键在于约束滥用权力
近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提到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个提法是基于对中国经济长远发展和产业迭代升级大趋势的客观认识而做出的评价。一方面,2012年到2023年,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由79.4%提高至92.3%,个体工商户由4000余万户增加至1.24亿户。2012年到2023年,民营企业进出口额年均增长11.1%,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由30%左右增长至50%以上。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事实,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以及包括新能源、信息通信、生物制药和AI等领域,民营企业无疑走在了最前沿。
但是,民营企业在当下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所上升,除了全球经济和贸易格局发生根本性改变之外,国内经济结构和战略方向的调整也影响了他们在国内面临的市场环境。“三期叠加”的综合征导致当前很多地方营商环境的稳定性有所改变,地方民营企业和投资者的预期出现不稳。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契约精神,用行政力量干预企业经营的案例时有发生,造成民营企业家个人和财产的安全感下降,有些人甚至对未来感到悲观。
《报告》归纳了政府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这包括民企在市场准入和要素获取等方面矛盾仍较突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还不充分;政府在政策落实和服务供给方面还存在短板;等等。这说明,以上这些问题引起中央高层关注并下决心要予以纠正。为此,《报告》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着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二是着力加大民营经济发展要素支持,三是着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四是着力加强政策协调和督导落实,五是着力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能力建设,六是着力营造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
《报告》在说到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方面内容比较详细,重点是在规范行政执法,防范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包括对化解中小民企在遭受大企业拖欠账款问题上的困境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为此《报告》提到,要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完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制度安排。
实际上,这些年,我们的司法制度也在改革,目的之一就是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这些改革包括,第一,通过设立跨省市的巡回法庭,希望有效降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第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改为省级统管,破解省以下法院借用司法手段,实施地方保护等违法行为。尽管在改革中也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总体上这些改革对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是有帮助的。
另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有助于贯彻落实国家对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承诺的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对市场准入与退出,招投标、政府补贴和竞争手段等方面的审查,除了有利于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之外,对于我们的企业在开展出口贸易、参与海外投标时更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也具有积极意义。
以上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无疑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的预期改善是非常重要的。但也要意识到,除了这些外,如何约束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更重要。我相信,民营经济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家感同身受的一点一定是,地方政府部门一旦有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可以说再大的民营企业也无法抵挡。所以,我们的立法出发点最重要的是靠法治约束地方政府部门的不当干预。中国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越来越呼唤法治。
笔者注意到,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已经把民营经济促进法列入在内。防范不当立案、选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或地方司法保护;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法依规开展羁押、留置等措施。我相信市场非常期待这部法律能在有效约束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和保障企业家与投资者的权益方面提供一个可以依赖的法治力量。
(作者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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