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00万理财仅收回1.16万 涉案公司背后的招商基金权益产品三年亏超百亿
凤凰网财经《投资观察》
近日,有投资者在招商银行APP买100万理财,仅收回1.16万引发热议。
事情起因是,2017年5月,杭州一位徐女士通过招行总行APP手机客户端购买了100万元的《招商财富-新鼎明影视文化产业四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新鼎明四期资管计划”)产品,并向招商总行额外支付了1万元的手续费,实际付款总额101万元。
根据徐女士提供的资料,新鼎明四期资管计划成立于2017年5月26日,存续期间为两年至2019年5月26日,可延续一年至2020年5月26日。徐女士作为该金融产品的A类投资者可保障获得年化8%的收益。
然而,徐女士在2020年4月时,突然被告知所购买的产品无法按期清算投资本金和收益,期间,徐女士仅收到过一次收益11591.69元。
徐女士认为,招商财富等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案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并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中,不但根本未尽适当性义务,未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实质上还存在一定的欺诈故意,主观上存在规避国家法规故意致投资者于高风险境地的重大过错。
因此,徐女士主张招商财富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38408.31元(含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本金988408.31元,预期收益240000元及招商银行收取的手续费1万元)。
招商财富认为,2017年5月,徐女士与招商财富、招行杭州分行签署《招商财富-新鼎明影视文化产业四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于上述,徐女士与招商财富、招行杭州分行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中订立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应具备内容的规定。
最终,法院认为,招商财富、招行杭州分行所提涉案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有效,应予以驳回的异议成立。徐女士主张的与招行总行的纠纷亦是因履行涉案合同而产生,对招行总行要求将其与原告徐女士的纠纷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早在2021年时,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报道过类似事件,杭州的赵女士是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的私人银行客户,2017年,招商银行客户经理推荐给她一款私募基金—招商财富新鼎明影视文化产业四期。冲着“招商银行”的牌子,管理公司也是“招商银行”,赵女士投了200万。
最终,赵女士的账户上只收到了23183元,银行客户经理解释说,这是退的一笔银行之前收取的管理费。
徐女士的遭遇也引发了广大投资者的热议:
资料显示,招商财富由招商基金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1日,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截至2024年6月30日,招商基金在管基金达297只,规模再创新高达8884.46亿元。
不过,招商基金的权益产品(股票型和混合型)表现不佳,尤其是近几年新成立的基金。
Wind数据显示,目前在管2021年初至今成立的股票型基金有53只,仅有6只产品收益为正,最高收益为13.85%,而亏损的基金中,多只产品回报率跌超50%;混合基金产品稍微好一点,42只产品中,有12只产品收益为正。
而2021年至今新成立的权益产品(股票型和混合型)整体亏损比较严重,近三年分别亏损12.21亿元、55.63亿元、62.01亿元,累计亏129.85亿元;扣减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后仍然分别亏损6.47亿元、31.5亿元、44.26亿元,累计亏82.18亿元。这三年新成立权益产品为招商基金贡献了15.15亿元的管理费。
参考资料:
《200万买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全打水漂了?》,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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