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拟出新规让理财产品收益“算得清”
成立以来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产品净值蒙查查搞不懂
“业绩比较基准看着挺高,为何到手的实际收益却远远不及预期?”长期以来,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质量良莠不齐,缺乏标准化、统一化与透明化,致使投资者在决策时犹如“雾里看花”。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
理财收益究竟该看谁?
“我被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搞晕了!”近日,广州白领刘女士向记者吐槽。在新一轮存款利率下调后,她计划将存款资金转向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然而,面对品目繁多的产品不禁犯了难,“推荐页面上显示产品成立以来的年化利率近6%,打开一看发现业绩比较基准只有1.7%-2.6%之间,到底该以哪个为准?”
刘女士的困惑并非特例,在社交平台上,类似的吐槽屡见不鲜。有投资者表示,自己手头的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时显示“成立以来年化超5%”,但购买后几个月收益率不到2%,不明白为何收益落差那么大。
记者发现,目前各家银行App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可谓“五花八门”: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近7日年化收益率、近三个月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有些产品给出的是净值,有些产品给出的是区间数值型,标准不一。
大多数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将“业绩比较基准”“预计收益”“参考收益率”视为产品可以达成的收益,忽略条款中“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的提示。
三大类收益率要分清
目前,银行展示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和产品净值。
某国有行的理财经理告诉新快报记者,具体而言,年化利率是把当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它仅仅是一种理论收益率,比如一款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为5%,投资10万元一年到期后,理论收益为100000*5%=5000元,但实际产品的投资期限可能并非正好一年,需要根据实际投资天数来计算收益:收益=本金*年化利率*投资天数÷365。
业绩比较基准则是银行根据产品过往业绩表现或对产品收益的测算,给投资者展示的一个收益参考值。“它并不是承诺的收益率。”该理财经理解释道,例如某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0%-4.5%,这意味着银行预计该产品的收益会在这个区间波动,“在较为理想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可以拿到4.5%的收益,甚至可能会高出这个区间,但最终收益要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而定”。
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收益则通过净值的涨跌来体现,没有明确的预期收益率,银行会定期公布产品的净值。假设投资者购买某净值型理财产品时净值为1元,购买了10000份,投入资金1万元,产品净值涨到1.05元时赎回,收益就是(1.05-1)*10000=500元。
资管产品或可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为了让投资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办法》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而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在产品存续期间,按照规定披露产品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应当自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在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当保持一致。
尽管“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短期内会让依赖“基准”作为参考的投资者缺乏直观依据,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引导投资者转向关注底层资产、风险等级等核心信息,从而推动理性决策,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是要详细地看理财产品投资标的、风险等级等内容,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
五矿证券分析认为,引导使用市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会增加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的营销难度,但却有利于理财产品脱离“刚兑”的刻板印象,《办法》若实施,短期内会加大行业的信息科技以及人力成本投入的压力,长期有利于行业扩展核心投资能力、提升营销能力,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采写:新快报记者 范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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