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董事长内幕交易,没一罚六
4月19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时任上市公司数知科技董事长的张某,2020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大宗交易降价的方式,吸引受让方承接股票,以促成交易。
证监会在该案中表示,大宗交易属于股票交易方式之一,在大宗交易中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构成违法。张某还辩称,其与典型的内幕交易存在实质性区别,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
该案的特殊之处不仅仅在于交易方式,还有处罚结果。一般内幕交易是没一罚三,该案是没一罚六。张某被没收违法所得约500万元,并处以约3000万元罚款。
公告巨额商誉减值
张某,时任数知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上海诺牧实际控制人。
2016年,数知科技公告拟收购BlackbirdHypersonicInvestmentsLtd.(以下简称BBHI)100%股权,相关收购工作于2017年完成,因收购BBHI形成商誉金额56.28亿元。
2020年一季度开始,受BBHI业绩下滑影响,数知科技的经营情况开始变差。2020年7月后,随着形势变化,数知科技开始考虑是否在年底对BBHI等四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张某等经过讨论认为,如果三四季度经营情况有好转,商誉减值金额可能会比较小,如果没有好转,商誉减值金额可能会有几十个亿。
2020年10月29日,数知科技发布三季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96.66%,包括BBHI在内的子公司业绩情况不理想,结合形势,预计BBHI的经营情况将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张某开始考虑实施商誉减值。
2020年12月20日左右,张某等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商誉减值测试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数知科技依法依规公告商誉减值事项。
2020年12月23日,数知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暨存在商誉减值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称四家全资子公司2020年经营状况持续恶化,预计2020年度将计提商誉减值约56亿元至61亿元。
证监会认为,数知科技巨额计提商誉减值导致公司巨额亏损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张某是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大宗交易打折出货
张某作为数知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系本案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且其积极组织推动实施商誉减值相关事宜,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通过股价打折方式,大宗交易卖出“数知科技”1970万股,成交金额1.24亿元,违法所得为502.7万元。
证监会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首先,其股份减持是在券商质押还款及归还上市公司占款压力下被动进行,减持股份所得资金也确实用于上述还款,具有正当理由,可以构成内幕交易违法阻却事由。
其次,本次股份减持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典型特征,不具有异常性。
再次,本案交易方式为大宗交易,并非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与典型的内幕交易存在实质性区别,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
最后,本次量罚明显畸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行政处罚目的。综上,张某请求免于处罚。
通过大宗交易从事内幕交易违法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张某所谓“减持行为是在券商质押还款及归还上市公司占款压力下被动进行,减持所得资金也确实用于上述还款”的说法,系其关于内幕交易动机的辩解,不属于“正当理由”。张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在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涉案股票的规定。即使其减持是为了还款,亦应在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事项后再减持。张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股票,利用该内幕信息获取了额外收益,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其次,张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其涉案交易行为也存在明显异常。张某主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获利意图明显。张某控制的“张某”“上海诺牧”账户卖出“数知科技”的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高度匹配。张某以“打折”方式吸引受让方承接股票,以促成交易,其减持的迫切程度高,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再次,大宗交易属于股票交易方式之一,在大宗交易中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构成违法。
最后,本案量罚适当。张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从事内幕交易,交易金额高达1.24亿元,情节恶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某没收违法所得502.7万元,并处以3016.18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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