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频现督察长“代任”现象,是何原因?
在日益频繁变更之下,公募高管的“代任”现象越来越突出。
截至8月22日,无论是总经理还是督察长,基金公司都出现了代任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限的现象。此外,中银基金、华润元大基金、诺德基金等近期发生督察长离任的基金公司,则需在六个月内找到合意的督察长人选。
督察长“代任”现象频繁发生
W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22日基金业年内共有过35次高管代任现象。既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代任,也包括督察长的代任。从具体案例来看,市场较多关注的代任现象,大多和督察长这一职位相关。
根据中银基金近日公告,督察长欧阳向军由于退休在8月18日离任,从8月19日起由中银基金执行总裁张家文代任督察长。此外根据华润元大基金8月中旬公告,督察长刘豫皓由于工作调动于8月13日离任。从8月13日起,华润元大基金董事长胡昊代行督察长职责,代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另外,诺德基金的督察长陈培阳在今年6月28日离任,目前的督察长职责由该公司总经理罗凯代任。
除了这些正常的“代任”现象外,近期以来基金业还出现了个别超期“代任”现象。根据国融基金7月25日公告,督察长毛灵俊于7月24日出任国融基金总经理,从7月24日起毛灵俊代任国融基金督察长。实际上,由于国融基金上一任总经理离职缘故,毛灵俊于2023年12月30日起代任总经理,截至该次公告这一代任时间已超过了监管规定的6个月。在没有合适人选情况下,毛灵俊直接由督察长转任总经理。
除了超期代任总经理外,基金业还存在着超期代任督察长现象。以北信瑞丰基金为例,该基金目前的督察长由公司董事长夏彬代任。夏斌在2023年8月15日接棒李永东出任北信瑞丰基金董事长,同时代任督察长,截至2024年8月22日这一代任时间已接近一年。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公司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不能长期空缺或处于“代任”状态
针对上述现象,北方一位公募内部的中高层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在缺乏合适人选情况下,督察长职责可由总经理或董事长代任一段时间,因为董事长或总经理也是公司发展的主要负责人。但督察长职位不能长期空缺或长期处于“代任”状态。“多数董事长或总经理不是法律背景出身的,也没有过相关稽核风控工作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督察长职责长期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代任,基金公司可能难以建立起有效的资产管理风险内控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基金销售、基金投资、信息披露、资产安全等各方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下称《规范》),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此外,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和人员的不当影响。
根据《规范》,督察长具备的任职条件有三种情况:或是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且通过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是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从日常情况来看,有过监管从业经验的督察长更为常见。
督察长人选需考虑多个因素
既然督察长对基金公司如此重要,为何基金公司会出现督察长“缺位”现象?从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情况来看,这和多方面因素有关,既涉及到基金公司的人力成本,也涉及到人才供给的外部环境。
一方面,为了保证督察长工作独立性,基金公司必须要给予督察长具备吸引力的薪酬。根据《规范》,督察长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但另一方面,从督察长候选人角度而言,他们考量的视角却有所不同。上述深圳公募内部人士表示,督察长的职责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把控基金公司内部合规风险,二是充当基金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从候选人自身而言,核心的考量点,是要在职业风险与岗位发挥空间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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