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再贷款有关通知正式下发 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台账的真实性负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自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官宣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以来,该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具体细节一直备受关注。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山东济南召开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推进会上表示,人民银行已于6月3日向21家全国性银行印发了《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且近期将和金融监管总局一起印发相关的配套细则,明确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操作流程。
6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业内获悉,比对公开资料来看,《通知》的新增信息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模式,按季度发放。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并报送上一季度发放的相关贷款台账。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 6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通知》还称,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统筹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推动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台账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再贷款资金。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再贷款资金、取消参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
新设立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吸收了过去的试点经验。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支持济南、郑州等8个城市试点市场化批量收购存量住房、扩大租赁住房供给。考虑到该计划与新设再贷款的支持领域有较多交集,且将于2024年末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并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中管理,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
《通知》明确,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原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不再实施,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资金利率和期限保持不变,即年利 率 1.75%,期限 1 年,可展期 4 次,每次展期期限 1 年,展期利率不变。
据陶玲此前介绍,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激励21家全国性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贷款,支持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金融机构发放完相关贷款后,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额度为3000亿元,先到先得,未来根据执行情况和需要可调整完善。再贷款年利率1.75%,期限一年,可展期4次,每次展期期限一年,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政策实施至2027年末。”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6月12日在上述推进会上补充。
《通知》也表示,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的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或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用于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
城市范围为全国各城市和县城。一个城市政府选定不超过两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该国有企业及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坚持市场化运营,严格 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收购对象严格限定为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严把所收购商品房的户型、面积标准。收购的商品房定向用于符合《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文)要求的保障性住房。
期限方面,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执行至 2027年末。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
不改变再贷款业务属性
需要明确的是,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操作上与现有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一致,并不是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这也意味着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由地方国企和金融机构自担风险。
邹澜4月18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运行机制看,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担风险向企业发放贷款,央行再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和实际贷款发放情况提供结构性货币政策支持工具。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并不改变商业银行贷款和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的业务属性,不是央行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
记者了解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建立了“金融机构独立放贷、台账管理,人民银行事后报销、总量限额,相关部门明确用途、随机抽查”的机制,联通了金融机构贷款和央行再贷款“两本账”,有利于激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实现向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领域精准倾斜的效果。
一是人民银行按照“先贷后借”模式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而非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向企业发放贷款、管理台账,之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或激励资金,人民银行按贷款发放量或余额增量的一定比例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或提供激励资金。
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支持的领域或行业范围。依托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基础,运用金融部门现有统计制度或建立专门台账,明确贷款支持的领域或行业范围,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政策合力。
三是建立事后核查和纠错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金融部门事后随机抽查,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事后跟进,如果发现金融机构贷款台账超出支持范围,将采取递补台账差额、收回再贷款等措施,避免金融机构违规套取再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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