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暂停转融券,上调保证金,厘清三方面误读误解
7月10日,证监会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的申请,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交易所也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调至10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调至120%。
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近期市场持续震荡调整,广大投资者对市场企稳向好和稳定市场政策的期待较为强烈。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关切,进一步强化逆周期调节,暂停转融券并进一步收紧融券保证金比例。这是在充分评估市场运行情况及措施可能的市场影响下,对投资者诉求的积极回应,是顺应市场形势、维护市场稳定的一项举措。
强化融券逆周期调节
证监会从维护制度公平性和提升市场内在稳定性出发,围绕转融通打出了政策“组合拳”,包括暂停转融券、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等方面。
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融券业务的上游环节,指一些投资者将证券出借给中证金融,证券公司从中证金融借入证券,再提供给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经营活动。融券与转融券业务分别于2010年3月、2013年2月推出。目前,融券业务中有近七成的证券来自于转融券,融券及转融券是一项中性的金融业务(工具),在维护市场多空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3年8月以来,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融券和转融券业务监管的举措,包括限制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降低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证券划转效率、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等;同步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持续加大对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在上述采取一系列逆周期调节措施后,目前融券和转融券业务规模降幅明显。
“近期市场波动较大,投资者对于稳定市场政策的期待较为强烈,证监会暂停转融券并进一步收紧融券保证金比例,是在充分评估市场运行情况及措施可能的市场影响下,对投资者诉求的积极回应,是顺应市场形势、维护市场稳定的一项举措。”接近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暂停转融券是逆周期调节的方式,并非否定转融券的作用。根据实践情况,转融券在吸引资金入市是、平抑市场非理性波动、丰富多空平衡工具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
具体来看,一是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服务中长期资金入市。融券交易七成以上用于风险对冲,其中以服务中性策略、多空策略为主。这些策略的投资者或产品通常超额持有股票现货,为市场贡献净多头,总体有利于吸引资金入市。
二是促进价格发现,平抑市场非理性波动。数据显示,沪深两市注册制新股上市首日、首五日有融券的新股振幅分别为54%和85%,低于无融券的76%和113%;融券比例较高的100只股票年化波动率49.6%,低于无融券股票的66.2%。
三是丰富多空平衡工具,促进功能发挥。与成熟市场相比,A股市场做空工具相对较少,多空不均衡易导致波动率高、持股期限短、“单边市(即连涨连跌)”等问题。融券作为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降低投资者频繁买卖现货的压力,平滑市场波动。
厘清三方面误读误解
近一个时期,市场下行压力加大的环境下,市场上对于融券、转融券存在一些普遍的误解,有业内专业人士向记者提出三方面误读并作出解释。
一是关于转融通允许现金了结,股东可借此变相卖出证券。该人士表示,股东通过转融通出借股票后,到期需要全部收回,因此出借不是卖出。根据规则规定和市场实践,现金了结只有出现长期停牌或退市等极端情形时,出借股票无法正常归还的特殊情况才允许使用。转融券开展十余年来,累计交易笔数已有数百万笔,均通过股票现券方式归还,没有发生过一次以现金偿还的情况。
二是关于转融通规模虽然不大,但可以日内多次反复做空。该人士指出,融券变相T+0交易及日内回转交易行为已被全面禁止。规则明确借入证券由实时可用于融券调整为次日可用,即借入当日无法卖出,且证券公司需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的投资者提供券源。
三是关于公募基金出借是基金公司把基金持有的证券用来“砸盘”,收益由基金公司享有。该人士表示,《基金法》明确规定,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它形式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合同和定期报告中均明确披露转融券出借收益归基金财产,即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同时,基金公司用基金持有的证券“砸盘”会造成自身管理的基金亏损,对其自身和投资者都会造成损失,这种“双输”行为不符合基金管理的常识和逻辑。
对融资融券加强监管态势将持续
此次暂停转融券,明确规定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依法存续和展期,但须在2024年9月底内了结,给予市场明确预期和“缓冲期”。
业内专业人士认为,这主要是防止一些投资者因投资策略失效,需要在短期内减少现货持仓的情况出现,此举有利于存续规模的有序压降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近期,证监会的一系列举措表明,监管部门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将维护制度公平性和市场内在稳定性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持续加强逆周期调节,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持续加大行为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力度。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大股东、相关机构通过多层嵌套、融券“绕道”减持限售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从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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