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退市,董事长雇人操纵股价!7个月暴赚4809万,证监会:罚没1.92亿
为避免公司退市,董事长雇人操纵股价。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份罚单。2020年5月,*ST金洲股价连续多日低于面值。为缓解公司退市风险,*ST金洲时任董事长朱某安排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同时,筹集资金提供给私募,通过21个账户交易“*ST金洲”,影响股票价格。
经计算,账户组获利4809万元。证监会认定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对其罚没1.92亿元。
时任董事长利用重组公告提振股价
2020年4月,*ST金洲公告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公司债发生实质性违约,2019年业绩快报为巨额亏损,审计报告亦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受此影响,5月以来,*ST金洲股价持续下跌,自5月14日至25日连续8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
2020年5月25日晚,*ST金洲发布《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拟以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现金(含自筹)收购优胜教育的控股平台优胜腾飞100%股权,交易对手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度至2024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1.4亿元、1.7亿元。
经查,2020年4月,优胜教育实际控制人陈某向*ST金洲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寻求融资,丰汇租赁相关人员对优胜教育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尽调,并将该公司介绍给朱某。朱某在明知优胜教育资金困难,近3年净资产为负,*ST金洲无股权收购支付能力等情况下,于2020年5月25日晚安排上市公司公告拟收购优胜腾飞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指示优胜腾飞的股东修改报表数据,将2019年净资产调整为正数。
公告后,朱某未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尽调,而是联系为公司提供公关顾问服务的公司对该事件进行媒体推送以及股吧舆情引导,诱导投资者买入。
上述公告发布后,*ST金洲股价连续8日涨停,于6月4日涨至面值。
2020年10月26日晚,*ST金洲发布公告终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
筹集资金操纵股价
2020年5月,朱某以北京绿柏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鸿成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以及签署个人无限责任保证书等方式,向丰汇租赁借款1亿元。2020年7月,朱某以其所控制的青岛房产作为抵押,再次借款3000万元。
上述资金均转入私募袋鼠基金实际控制人赵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赵某再通过配资将筹集的资金和证券账户交给袋鼠基金总经理王某交易团队使用。
赵某、王某控制使用多个账户影响“*ST金洲”股价。
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2月1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赵某、王某控制使用21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ST金洲”交易价格。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ST金洲”10.81亿股,卖出7.54亿股。经计算,账户组获利为4809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朱某、赵某、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三项、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辩称带有市值管理性质
有当事人申辩提出,本案属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带有市值管理性质,不宜一概认定为操纵市场。且案涉证券账户仅21个,涉及资金也仅在1亿元左右,相比近期处罚的其他操纵市场案来看情节并不严重。告知书对本案以“维护市值”交易“*ST金洲”当事人“没一罚三”明显偏重。
证监会称,本案对当事人的量罚和责任比例分担并无不当。
其一,当事人提出的为避免退市而进行“市值维护”的申辩,并非合法、正当的免责事由,亦不构成从轻、减轻情节。事实上,朱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使其控制的公司规避交易类指标退市情形,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并筹集资金与二级市场操盘方共同操纵其公司股票,严重背离“三公”原则,妨害证券交易秩序。证监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并无不当。
其二,本案中,朱某在共同操纵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负责筹集证券账户并配资,并将账户交与王某团队进行操作。王某作为交易决策的执行人,按照赵某要求具体交易。赵某、王某应对共同操纵违法行为承担次要责任。证监会在确定各当事人责任比例时已综合考虑其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及主客观情节等,处理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某、赵某、王某操纵“*ST金洲”价格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809万元,其中由朱某承担2885万元、由赵某承担1443万元、由王某承担481万元;处以1.44亿元的罚款,其中由朱某承担8656万元、由赵某承担4328万元、由王某承担14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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