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不赡养父母是否还有继承权?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不孝子女是否还拥有继承权?最高法公布典型继承纠纷案例
当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时,父母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确保自己的老年生活得到保障?如果子女在父母去世后主张继承遗产,法院将如何判决?立遗嘱是否完全自由,会受到哪些限制?今天,最高法公布了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继承权丧失等制度,通过司法裁决,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观念,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
这批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遗嘱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继承立法的重要原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对自己生养死葬事务的安排,如果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以尊重。在案例一中,戴某与前夫蔡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蔡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支持了蔡某取得房屋的诉讼请求。
第二,体现弱有所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继承制度也发挥着扶持弱者、养老育幼的功能。在案例二中,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院根据必留份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应处理,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之间的有效平衡。
第三,倡导友善互助。和谐友善、互帮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对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果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他们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在案例三中,徐某为残疾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严某对徐某生前照料生活、死后料理后事,法院依法认定严某有权主张徐某死亡后遗留的保险利益,这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力弘扬。
第四,弘扬敬老美德。继承制度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是判断遗产分配多少的重要标准。在案例四中,高小某对父母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这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健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机制。
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
基本案情
戴某与第一任丈夫生育了庞小某,丈夫于1992年去世。与第二任丈夫蔡某于2017年离婚。2019年开始,戴某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求助庞小某,庞小某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戴某后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戴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蔡某。
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蔡某处理完戴某的丧葬事宜,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庞小某拒绝协助蔡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蔡某遂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办理了殡葬等事宜,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基本案情
范某与吉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育有范小某,后二人离婚,范某2011年与刘某再婚。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肾病并于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